近日,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公布了《2020年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建筑施工事故共3起 ,分別為:
1、河源東站框架涵底板工地“4·30”較大事故
2020年4月30日,位于河源市江東新區管委會河源東站站北路框架橋涵第九段底板鋼筋施工工地發生一起 鋼筋傾覆 較大事故, 造成 3死3傷 , 直接經濟損失約480.6萬元。
事故發生后,涉事人員法律意識淡薄且心存僥幸 瞞報事故、破壞現場 。
2、河源龍川縣麻布崗鎮“5·23”較大坍塌事故
2020年5月23日12時10分許,龍川縣麻布崗鎮違法建筑施工工地遠東花園發生1起 模板傾覆坍塌 較大事故 , 造成8人死亡、1人輕傷 ,直接經濟損失1068萬元。
附調查報告:模板坍塌致8死1傷!6人被逮捕、17名公職人員被追刑責、5人留置審查!龍川縣5·23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3、汕尾陸河縣“10.8”較大建筑施工事故
2020年10月8日10時50分,陸河縣看守所遷建工程業務樓的天面構架 模板發生坍塌 事故, 造成8人死亡,1人受傷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共約1163萬元。
附調查報告:8死1傷!9人被批準逮捕、3人被拘留、住建局局長/副縣長等20人被追責!陸河縣10·8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2020年4月30日,位于河源市江東新區管委會河源東站站北路框架橋涵第九段底板鋼筋施工工地發生一起 3死3傷 的較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480.6萬元。
發生原因
事故發生點底板鋼筋整體骨架本身處于不穩固狀態,一名工人割開加固鋼筋后,鋼筋整體骨架立即失穩,加上其跌倒的同時,另一名工人往鋼筋傾覆反方向逃生,再次增加鋼筋傾覆的水平推力,導致 整個鋼筋骨架瞬間傾覆 ,造成人員傷亡。
主要教訓
一是企業安全管理混亂, 施工單位對分包單位失管失控 ;分包單位未按合同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未發現作業人員未按照技術要求進行作業,也未發現施工人員違規違章作業行為,安全事故隱患未能得到及時有效消除。二是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瞞報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后, 涉事人員法律意識淡薄且心存僥幸瞞報事故、破壞現場 ,逃避責任追究,直至事故暴露。經調查取證、詢問談話、現場勘察等確認,事故真相得以還原。三是江東新區屬地監管和行業監管責任不夠落實,江東新區管委會未有效督促江東新區高鐵新城服務中心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江東新區高鐵新城服務中心對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未按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2020年5月23日12時10分許,龍川縣麻布崗鎮遠東花園違法建筑施工工地發生一起較大事故, 造成8人死亡1人輕傷 ,直接經濟損失1068萬元。
發生原因
涉事建筑第20層樓頂天面裝飾花架梁板模板支撐體系采用木立柱支撐,沒有設置縱橫向水平拉結構造穩定措施,穩定性差;泵送混凝土立管安裝不牢固,混凝土泵機作業時,泵管晃動產生水平推力,觸動木支撐架;裝飾花架上混凝土澆筑作業人員多、施工動荷載作用較大,在施工荷載作用下,致使本身處于不穩固狀態下的 模板支撐體系向外傾覆坍塌 ,造成花架上面的作業人員墜落傷亡。
主要教訓
一是涉事企業遠東公司違法違規,未取得用地、規劃、報建、施工等合法手續,進行 違規違法建設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 將涉事建筑違規違法發包給沒有建筑資質的個人施工 ;未依法聘請房屋建筑工程監理。二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不健全,安全生產投入、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應急救援演練等不到位,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嚴重缺失。三是龍川縣和麻布崗鎮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失職,未按規定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依法依規查處該公司違法違規建設行為,日常監督檢查嚴重缺失;向前村村民委員會違規為涉事企業非法占用耕地進行房地產開發提供方便。

2020年10月8日10時50分,陸河縣看守所遷建工程業務樓的天面構架模板發生坍塌事故, 造成8人死亡,1人受傷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共約1163萬元。
發生原因
項目違規利用外腳手架作為模板支撐體系,天面構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當,未按要求先澆筑結構柱,待其強度達到75%及以上后再澆筑屋面構架及掛板混凝土;當屋面構架及掛板進行混凝土澆筑時,上部荷載逐漸加大至立桿允許受力臨界值時,立桿開始彎曲變形,導致支撐體系整體失穩,并引發斜向掛板端部斷裂造成 整個構架及掛板整體坍塌 。
主要教訓
一是 參建各方蠻做盲干 。施工、監理、設計、審圖等人員 違法違規、罔顧實際、違反規程 ,對危大工程認知不足,當作一般工程對待,以致重大安全隱患一直存在而得不到整改。 職責層層失守,各種漏洞、隱患疊加 ,最終釀成事故。二是監管機制不完善,監管職責未有效落實。涉事項目 采取邊建邊辦理手續 ,相關監管部門在會議上沒有提出異議,但實際工作中卻以沒辦好正式手續為由,不納入監管;建設單位沒有辦好手續就先行建設,對安全生產工作放任不管,對施工、監理工作 沒任何監督 。三是地方黨委政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嚴不實。對安全工作重視不夠,重發展輕安全不同程度的存在,未有效督促有關部門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以致該項目監管缺失。



